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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雍也金属制品厂,上海小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506号原告:上海雍也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星明村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XXX号太湖世家1805室(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投资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鸣,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小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上海雍也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小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小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元,财产保全费334元,合计诉讼费630元,由原告上海雍也金属制品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崔学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