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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众泰贸易有限公司、俞力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三明市众泰贸易有限公司,俞力菁,林东亭,方玉桂,方玉武,肖建有,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86幢北侧,组织机构代码:85566236-8。负责人颜云,行长。被执行人三明市众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梅岭新村34幢工会大厦楼后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8704-6。法定代表人俞力菁,董事长。被执行人俞力菁,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众泰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林东亭,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方玉桂,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方玉武,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三明环球一号总经理,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肖建有,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陈国平,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员,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申请执行三明市众泰贸易有限公司、俞力菁、林东亭、方玉桂、方玉武、肖建有、陈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同意被执行人三明市众泰贸易有限公司、俞力菁、林东亭、方玉桂、方玉武、肖建有、陈国平履行本案借款本息212611.70元。2016年6月23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国平的银行账户存款212611.7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已领取)和申请执行费3784.17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春雄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