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林正旺、徐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正旺,徐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林正旺,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顺祥,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916号林正旺诉徐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91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