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莉莉与被告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莉,李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2865号原告:孙莉莉,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伟,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孙莉莉与被告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莉莉、被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莉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伟向原告孙莉莉赔偿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孙莉莉与被告李伟分别系大庆市萨尔图区xxx广场xxx室、xxx室房屋(以下分别简称xxx室、xxx室房屋)的所有人。2016年3月,被告李伟的房屋漏水致使原告孙莉莉屋内的卫生间吊顶生锈、破损,致使无法恢复,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孙莉莉诉至法院。被告李伟辩称,其房屋由于漏水确实给原告孙莉莉造成损害,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莉莉与被告李伟分别系xxx室、xxx室房屋的所有人。2016年3月,被告李伟的房屋漏水致使原告孙莉莉屋内的卫生间吊顶生锈、破损。原、被告就修复事宜协商未果,致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孙莉莉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照片、大庆萨尔图区万达广场住宅工程派工单维修汇总表复印件及大庆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伟为原告孙莉莉的楼上住户,其房屋漏水,致使原告孙莉莉家吊顶生锈、破损,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故可以认定被告李伟家漏水与原告孙莉莉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李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对自家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发生漏水被告李伟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原告孙莉莉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而本院认为原告孙莉莉要求赔偿5000元的标准过高,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为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莉莉赔偿损失1000元;二、驳回原告孙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