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唐全华与吴昌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全华,吴昌才,周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唐全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昌才,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周红霞,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唐全华与吴昌才、周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全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吴昌才、周红霞给付7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昌才、周红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吴昌才、周红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周红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吴昌才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昌才、周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唐全华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吴昌才、周红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6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全华发现被执行人吴昌才、周红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