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莱顿氨纶纱线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朝南氨纶纱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莱顿氨纶纱线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朝南氨纶纱布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巨兴纱业有限公司,张敏,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8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陈晔,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登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莱顿氨纶纱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张敏。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朝南氨纶纱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樊少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巨兴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朱兴荣。被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聂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莱顿氨纶纱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顿公司)、张家港市朝南氨纶纱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南公司)、张家港市巨兴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兴公司)、张敏、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莱顿公司向中信银行借款500万元,因莱顿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引起诉讼。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敏所有的在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8万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所得价款为144万元,因张敏债务较多,本案按比例分配实现债权515820元。除此,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515820元,尚未执行到位455918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分配方案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到位515820元后,余款,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超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