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学芬申请执行周孝宏、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张胜贵代理审���员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