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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宏飞与崔文耀、苏雅拉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飞,崔文耀,苏雅拉,杨海,呼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王宏飞,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崔文耀,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苏雅拉,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杨海,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呼占荣,地址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王宏飞申请执行崔耀文、杨海、苏雅拉、呼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王宏飞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