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与磐石森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磐石森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36号原告: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磐石森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森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