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与安宁鑫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平志坤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恒业志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宁鸿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安宁邦石矿业经营部、安宁鸿贵建材门市、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安宁鑫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平志坤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恒业志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宁鸿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安宁邦石矿业经营部,安宁鸿贵建材门市,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华。委托代理人李兴凯、徐彦青,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安宁鑫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荣。被执行人金平志坤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林。被执行人云南恒业志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被执行人安宁鸿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被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被执行人安宁邦石矿业经营部。经营者王贵华。被执行人安宁鸿贵建材门市。经营者王桂喜。被执行人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学文。被执行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碧。关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与安宁鑫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金平志坤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恒业志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宁鸿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安宁邦石矿业经营部、安宁鸿贵建材门市、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4082111.17元,执行费81482.1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昆明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3)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设备等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但短期内暂无法处置变现。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