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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平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13号申请人: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李平川,男,1983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南昌铁路天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平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城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平川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代垫款人民币260628.46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0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平川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城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谢惠平审判员  黄长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