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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靳大勇与王玉梅、牛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大勇,王玉梅,牛和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381号原告靳大勇,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玉梅,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牛和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大勇诉被告王玉梅、牛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大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大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靳大勇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 成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