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靳大勇与王玉梅、牛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大勇,王玉梅,牛和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381号原告靳大勇,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玉梅,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牛和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大勇诉被告王玉梅、牛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大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大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靳大勇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 成代理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