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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任艮旺与周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艮旺,周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494号申请执行人任艮旺,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西沟门倒拉板村1队**号。被执行人周永祥,,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盛乐镇公喇嘛移民校报村。申请执行人任艮旺与被执行人周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任艮旺与被执行人周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