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任艮旺与周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艮旺,周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494号申请执行人任艮旺,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盛乐镇西沟门倒拉板村1队**号。被执行人周永祥,,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盛乐镇公喇嘛移民校报村。申请执行人任艮旺与被执行人周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任艮旺与被执行人周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