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与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龙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211Q。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艳,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綦江区纂塘镇宗林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8746500-3。法定代表人:何小波。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环罚字〔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称:2015年12月18日,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气。2015年12月18日,我局向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5年12月25日,我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向该单位做出綦环罚字〔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贰万元。并要求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綦江区环境监察支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4日送达。2016年7月16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现綦环罚字〔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过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生产现场摄像资料证明被执行人向外环境排放废气。本院认为,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生产现场摄像资料是对生产现场状况的客观记录,但并不能直接、充分证明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艺流程产生了废气污染物,故綦环罚字〔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綦环罚字〔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不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 玲代理审判员 罗 静代理审判员 李昱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