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李斌、彭安民、李宾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斌,彭安民,李宾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解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申荣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向军,系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李斌,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漫泉南路***号。被执行人彭安民,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苏坊镇街道教育组。被执行人李宾巧,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苏坊镇街道教育组。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李斌、彭安民、李宾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斌、李宾巧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撤回对李斌、李宾巧的执行申请;亦与被执行人彭安民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彭安民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保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