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台山市人民法院与谢洪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423号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关于被执行人谢某某欠罚金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某某应支付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启韬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甄国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