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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梁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1367号原告:董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梁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实际预交133元,再退付原告33元。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