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孟江与王岸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孟江,王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978号申请执行人张孟江,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岸松,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张孟江与王岸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孟江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岸松给付案款84815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2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岸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岸松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岸松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王岸松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岸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孟江申请执行标的案款84815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2元,未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岸松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1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孟江发现被执行人王岸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审 判 员 李运普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凡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