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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948号

刘爱梅申请钟绥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梅,钟绥青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梅,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钟绥青,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鄂尔多斯市。申请人刘爱梅与被执行人钟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爱梅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给申请人全部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2016)内0626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伟 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