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梅,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钟绥青,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鄂尔多斯市。申请人刘爱梅与被执行人钟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爱梅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给申请人全部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2016)内0626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伟 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