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大进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梦卡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大进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梦卡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大进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蓉北商贸大道。法定代表人童国彬。被执行人四川梦卡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楼林有申请人成都大进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依据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梦卡丹纺织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未生产,公司资产已被其它法院冻结,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成都大进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6927元,已行0元,被执行人四川梦卡丹纺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66927元。二、终结(2015)崇州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