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二凤与李华、逯亚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凤,李华,逯亚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891号原告张二凤,女,回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荣晶晶、张丽(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华,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逯亚洲,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张二凤与被告李华、逯亚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二凤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