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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二凤与李华、逯亚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凤,李华,逯亚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891号原告张二凤,女,回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荣晶晶、张丽(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华,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逯亚洲,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张二凤与被告李华、逯亚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二凤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