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晓操与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操,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操。被执行人:刘丽丽。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操与被执行人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丽丽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