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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晓操与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操,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操。被执行人:刘丽丽。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操与被执行人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丽丽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