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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383号

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臣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83号移送执行部门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罗臣,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庆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臣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金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永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