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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向军申请执行唐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军,唐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向军,男,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人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舸,男,生于1970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居民。本院在执行向军与唐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唐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