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向军申请执行唐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军,唐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向军,男,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人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舸,男,生于1970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居民。本院在执行向军与唐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唐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