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和、高玉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万和,高玉莲,李三赖,乔霞,李军,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16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组织机构代码06163XXXX。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东,该公司蒙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万和,公民身份证号×××,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玉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万和妻子)被执行人李三赖,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乔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三赖妻子)被执行人李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霞,公民身份证号×××,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军妻子)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托克农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万和、高玉莲、李军、王霞、李三赖、乔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