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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世峰与李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峰,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88号申请人高世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58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飞,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世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智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