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长英与钟某、钟腾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英,钟某,钟腾,郑妹仔,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吴长英,女,193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钟某男。被执行人钟腾,(系被告钟某男之父),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被执行人郑妹仔,(系被告钟某男之母亲),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被执行人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82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973781.法定代表人:张金栋。被执行人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5-6#楼30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7291075X。负责人:瞿宜灼。关于吴长英申请执行钟某男、钟腾、郑妹仔、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关于物件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