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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宋国涛、徐川会、宋国伟、付淑兰、德惠市边岗乡国伟门窗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宋国涛,徐川会,宋国伟,付淑兰,德惠市边岗乡国伟门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被执行人宋国涛,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徐川会,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宋国伟,住德惠市。被执行人付淑兰,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德惠市边岗乡国伟门窗厂,法定代表人宋国伟,所在地德惠市边岗乡金星村七社。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国涛、徐川会、宋国伟、付淑兰、德惠市边岗乡国伟门窗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53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