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6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兰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615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6号1幢1单元14层1413号。法定代表人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兰高锋,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兰高锋名下豫JL07**开瑞牌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培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