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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4015号

李文华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华,张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4015号

原告:李文华。

被告:张建军。

原告李文华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文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英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会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