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4015号
原告:李文华。
被告:张建军。
原告李文华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文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英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会凯 来源:
李文华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4015号
原告:李文华。
被告:张建军。
原告李文华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文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英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会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