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字第449号
申请执行人:杨虎,男,1972年9月27出生,汉族,农民,电话:身份证号:×××,电话:187XX****XX。
被执行人:精河县汇达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43XXXX。
法定代表人:江政,该公司经理,电话:139XX****XX。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虎与被执行人精河县汇达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8373.8元,未执行标的为38373.8元。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2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精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寿 江
审判员 乔龙巴特
审判员 杨 耕 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