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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学良、李素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学良,李素清,李长青,菅老号,项兴应,蒋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21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63XXXX,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东,该公司蒙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学良,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素清,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蒋学良妻子)被执行人李长青,公民身份证号×××,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菅老号,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李长青妻子)被执行人项兴应,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蒋俊玲,公民身份证号×××,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项兴应妻子)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托克农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学良、李素清、李长青、菅老号、项兴应、蒋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