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6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连喜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喜,杨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324号申请执行人陈连喜,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真,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连喜与杨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真名下的位于丰台区芳古园一区23号楼23层2304号房屋的房档,经本院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连喜询问,申请执行人陈连喜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乾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