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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裴嵬与朱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嵬,朱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794号申请执行人裴嵬,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建民,男,1978年6月5日出生。裴嵬与朱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裴嵬于2016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建民给付借款6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建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建民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建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朱建民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建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裴嵬申请执行标的6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未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朱建民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77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裴嵬发现被执行人朱建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审 判 员  李运普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凡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