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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邢台县人民法院与刘艳军返还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人民法院负责人:董英辰,院长被执行人刘艳军,男,1974生,汉族,邢台县会宁镇。本院在执行邢台县人民法院与刘艳军返还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艳军在监狱服刑,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