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7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秋亮与胡秋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秋亮,胡秋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7635号原告:胡秋亮,男,1963年11月18日生。法定代理人刘克芳(原告之妻),无业。被告:胡秋红,女,1968年9月19日生。原告胡秋亮与被告胡秋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秋亮及其法定代理人刘克芳,被告胡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秋亮、刘克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户原告的户口本;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户籍地系北京市丰台区丰西北里16号楼19号,户口本的户主是胡秋亮、胡秋红的母亲程玉彩,在册人是胡秋亮和原告之子胡晓杰,程玉彩于2012年3月20日去世,被告以给原告母亲办理后事为由将户口本拿走,至今未归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索要户口本,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给原告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胡秋红承认户口本在其处,但认为,之所以没有归还原告户口本是因为双方之前的股权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本院认为,胡秋红承认胡秋亮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胡秋亮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所主张的户口本是程玉彩(户主)、胡秋亮、胡晓杰的身份证明,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程玉彩已经死亡,胡晓杰同意户口本由胡秋亮保管,则涉诉户口本应该归还给胡秋亮,以保证胡秋亮对其户口本的正常使用。胡秋红所述其余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胡秋亮的户口本。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胡秋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