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姚正照、叶正蛟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叶莫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甲,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2016年8月5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姚锦岳,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莫,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2016年8月5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邱慧慧,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叶莫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叶莫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姚锦岳、邱慧慧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底至7月底期间,被告人姚某甲伙同被告人叶莫在微信上建立红包群“捕鱼30-100”,招揽姜某、姚某乙等参赌人员进入微信群以“钓鱼”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姚某甲负责用“免死”微信号开挂抢红包抽头渔利,被告人叶莫负责建立微信群拉人进入微信群赌博。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87600元(以下币种同),其中被告人姚某甲分得47800元,被告人叶莫分得39800元。2016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莫处扣押现金39800元;同月18日,从被告人姚某甲处扣押现金47800元,并从二被告人处扣押到苹果手机三部。2016年8月5日,被告人叶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叶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姜某、姚某乙、葛某、庞某的证言,《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详情》,《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前科劣迹核查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叶莫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并抢夺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莫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同样理由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对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综上,对被告人姚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叶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叶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姚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七千八百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四、追缴被告人叶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八百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五、对作案工具三部苹果手机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桂燕代理审判员 朱临星人民陪审员 齐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邦攀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