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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国亭与被上诉人王晓伟、龙向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亭,龙向阳,王晓伟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亭,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向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伟,男,汉族。上诉人王国亭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伟、龙向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2016)晋0430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亭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国栋审判员  樊红芳审判员  郭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晋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