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国亭与被上诉人王晓伟、龙向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亭,龙向阳,王晓伟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亭,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向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伟,男,汉族。上诉人王国亭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伟、龙向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2016)晋0430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亭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国栋审判员 樊红芳审判员 郭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晋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