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郝永朝与李红卫、程月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朝,李红卫,程月娟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398号原告郝永朝,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渭滨路高山流水小区,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71********。被告李红卫,男,汉族,1963年6月7日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3********。被告程月娟,女,汉族,1962年5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尤西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2********。原告郝永朝与被告李红卫、程月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郝永朝诉称,其长期经营五金,曾多次委托被告李红卫经营的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金马)将货物运送给客户,按照惯常约定,金马负责运送货物并代其收货款,扣除其需支付的运费及代收货款千分之四的手续费后,金马将剩余货款通过转账方式返还给其。2016年期间,其将货物交由被告负责的金马运输,而在其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剩余货款7016元后,被告却一再推脱。此时,其才得知金马经营者即被告李红卫已于2016年5月6日将金马营业执照注销,而其妻子程月娟仍以金马的名义运营货运部。故其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红卫、程月娟返还代其收取的货款69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经查,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于2003年9月2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李红卫。李红卫于2016年5月9日将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注销,但仍以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经营至2016年6月12日。另查明,截止2016年10月24日,本院受理的涉及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李红卫、程月娟、李心、陕西全信通物流有限公司等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众多。本院认为,被告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业主李红卫、程月娟利用多年来与原告等人达成的交易习惯,代收货款多笔未还,数额巨大,且在注销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货款的嫌疑,该案涉嫌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永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琼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琼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