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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219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舒洪泉,职务:董事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以被告付某某不是本人签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207.5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