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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先峰与朱永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峰,朱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84号申请人李先峰,女,汉族,1979年2月3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海龙,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执行人朱永强,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先峰申请执行朱永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且部分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