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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隆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隆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勋,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隆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景平,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隆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3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