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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鹏飞与陈君权、黄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飞,陈君权,黄飞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154号原告:陈鹏飞,男,汉族,1996年12月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君权,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黄飞雄,男,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审理原告陈鹏飞诉被告陈君权、黄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鹏飞于2016年10月1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飞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飞撤诉。本案受理费1376元,撤诉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陈鹏飞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88元)。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