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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与赵颖、陈立福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赵颖,陈立福,陈焕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彪。被执行人赵颖,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陈立福,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陈焕伍,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颖、陈立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