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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军武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李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女,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李军武,男,汉族,住北京市。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军武的房产。经核实被执行人李军武现已死亡,不宜处置房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