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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守兰与刘晓月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守兰,刘晓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魏守兰,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晓月,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守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