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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国,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亭,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华强,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213号创新创业基地C座601室。法定代表人:李支柱,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荣,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玉国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国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64.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玉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永忠代理审判员  赵 娟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