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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南平市福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文东、黄文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福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文东,黄文方,郑宁辉,周美凤,福建东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福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林清碧,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文东,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文方,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郑宁辉,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周美凤,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福建东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黄文东,董事长。关于南平市福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担保公司)申请执行黄文东、周美凤、福建东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公司)、黄文方、郑宁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