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黔县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杨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明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