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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郑丽珍、张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郑丽珍,张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郑丽珍。被执行人张剑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郑丽珍、张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5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郑丽珍、张剑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53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丽珍、张剑辉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丽珍、张剑辉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本院通过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郑丽珍、张剑辉名下被执行人郑丽珍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月登阁路以南绿地国际生态城二期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本院遂依法作出(2016)陕0113执16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前述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将本院(2016)陕0113执1686号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因被执行人郑丽珍、张剑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将已查封的登记于被执行人郑丽珍名下的相关房屋予以评估,本院已依法函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房屋已进入评估程序。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709469.8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709469.86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百度“”